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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fā)布9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022-03-01 15:15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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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乎億萬家庭幸福安寧,關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加強少年兒童保護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工作,全面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將特殊、優(yōu)先保護和雙向、綜合保護的政策精神貫徹到各個審判領域,強化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共同推進未成年人保護事業(yè)發(fā)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落實,公平正義需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彰顯。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篩選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九起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強奸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撫養(yǎng)權、健康權、社會保障給付等民事、行政案件,還有家庭教育令等新型案件,代表性強、覆蓋面廣。

    發(fā)布這些案例,是要彰顯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不手軟、堅持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松懈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同時,也希望全社會更加關心少年兒童事業(yè),共同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huán)境。

    1.被告人張某某強奸案

    ——教師強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處死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某省某小學教師期間,利用教師身份,先后將多名女學生(均系幼女)帶至宿舍內實施奸淫。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學生,奸淫人數多,時間跨度長,罪行極其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蔣某某死刑。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現已執(zhí)行。

    典型意義

    被告人張某某身為人民教師,本應為人師表,卻利用教師身份,多年持續(xù)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純真童年蒙上陰影,對她們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嚴重踐踏了社會倫理道德底線,性質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人民法院歷來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持零容忍態(tài)度,尤其是對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條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該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姑息。本案的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嚴厲懲治的鮮明態(tài)度,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2.未成年被告人賈某某詐騙案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賈某某因參加電競比賽需要資金,采用化名,虛報年齡,謊稱經營新媒體公司,以網上刷單返利等為幌子,誘騙多名被害人在網絡平臺購買京東E卡、樂花卡,或是誘騙被害人在支付寶等小額貸款平臺借款后供其使用,騙得人民幣共計30余萬元。到案后,賈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法院審理期間,賈某某父親對被害人退賠,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對被告人賈某某進行了詳細社會調查。調查顯示,賈某某幼時讀書成績優(yōu)秀,曾獲省奧數競賽第四名和全國奧數競賽銅獎,后因父母鬧離婚而選擇輟學,獨自一人到外地生活,與家人缺乏溝通聯絡。父母監(jiān)護的缺失,法律意識的淡薄,是賈某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準切入點,有針對性地確定幫教措施,積極促進退賠諒解,充分發(fā)揮法庭教育及親情感化作用,積極與被告人原戶籍地社區(qū)矯正機構聯系,認為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其父親已代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經綜合考量,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幫助其重回人生正軌的典型案例。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圓桌審判、社會調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條龍”和“社會一條龍”等多項未成年人審判特色工作機制,平等保護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法律的警醒、教育和親情的感化作用,將審判變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轉折點。案件審結后,法官持續(xù)跟蹤幫教,被告人賈某某深刻認識到自身的錯誤,積極反省,在法官的積極協調下,目前賈某某已回到高中學習,正在備戰(zhàn)高考。

    3.胡某訴陳某變更撫養(yǎng)權糾紛案

    ——發(fā)出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陳某協議離婚,約定女兒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陳某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一個月后,因被告再婚,有兩三個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學。自2020年12月10日起,原告為胡小某找來全托保姆單獨居住,原告自己住在距胡小某住處20公里的鄉(xiāng)下別墅內,由保姆單獨照護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認為離婚后,被告陳某未能按約定履行撫養(yǎng)女兒的義務,遂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將女兒胡小某的撫養(yǎng)權變更給原告。經法庭詢問,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媽媽陳某在一起生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胡某與被告陳某協議離婚后,對未成年女兒胡小某仍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原、被告雙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撫養(yǎng)義務和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行為,忽視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與情感需求。鑒于胡小某表達出更愿意和其母親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觀意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單獨照護年幼的女兒,屬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予以糾正。裁定要求陳某多關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與學校老師多聯系、多溝通,了解胡小某的詳細狀況,并要求陳某與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親屬親自養(yǎng)育與陪伴胡小某,切實履行監(jiān)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不得讓胡小某單獨與保姆居住生活。

    典型意義

    《家庭教育促進法》作為我國家庭教育領域的第一部專門立法,將家庭教育由傳統的“家事”,上升為新時代的“國事”,開啟了父母“依法帶娃”的時代,對于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家庭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父母應當加強親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也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鑒于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協議切實履行撫養(yǎng)義務、承擔監(jiān)護職責,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胡小某本人意愿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并依照《家庭教育促進法》,向被告發(fā)出了全國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責令家長切實履行監(jiān)護職責。家庭教育令發(fā)出后,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發(fā)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廣大家長,《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yǎng)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希望廣大家長認真學習這部重要法律,認真履行為人父母的重大責任,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

    4.未成年被告人鄒某尋釁滋事及家庭教育令案

    ——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怠于履行職責,跨域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基本案情

    鄒某從小隨父母生活在A省某市,后鄒某的母親因工作變動將鄒某帶至B省生活、上學,鄒某父親仍在A省工作。鄒某母親因工作原因,對鄒某的學習、生活關心較少,鄒某父親也只是偶爾電話問候。由于生活習慣等原因,鄒某無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環(huán)境,開始與社會上的閑散青年接觸,時常不回家。2020年5月,14歲的鄒某因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鄒某父母未能引起重視,仍疏于對鄒某的教育、管理。2021年3月,鄒某因與多人打架斗毆,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鄒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fā)現鄒某在B省生活、學習的時間并不長,對新的生活環(huán)境還在適應過程中,鄒某的父母因為工作原因,疏于對鄒某的管理教育,也缺乏正確實施家庭教育的方法,遂決定向鄒某的父母簽發(fā)《家庭教育令》,責令其限期到“家庭教育愛心指導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并聯合當地檢察院、教委等部門,邀請鄒某之前生活地社區(qū)的網格員召開談心會,制定詳細計劃,共同對鄒某的父母進行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目前鄒某的父母已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三次,效果良好。

    典型意義

    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正式實施,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發(fā)現監(jiān)護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或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通過發(fā)出家庭教育令,引導其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能夠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違法犯罪。本案審理中,法院聯合檢察、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門,成立了“家庭教育愛心指導站”,借助兩地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為家庭教育失范的鄒某父母進行指導,幫助他們樹立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意識,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跨域家庭教育指導,是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有益探索,展現了人民法院的責任擔當。

    5.李某某訴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為無效

    基本案情

    14周歲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某平臺先后七次從被告經營的網店“X游戲”購買374個游戲賬號,共計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戲賬號內的裝備都是皮膚、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發(fā)現后,及時與被告經營網店的客服人員聯系,表示對原告購買游戲賬號及付款行為不予追認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額退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某案發(fā)時未成年,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游戲賬號支付36652元的行為,顯然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確表示對該行為不予追認,故原告李某某實施的購買行為無效,判決被告向原告全額返還購買游戲賬號款36652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支付行為的效力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購買支付行為,在未得到其家長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購買支付行為無效,經營者應當依法返還價款。本案提醒廣大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對孩子的引導、監(jiān)督,并應保管好自己的手機、銀行卡密碼,防止孩子用來綁定進行大額支付。網絡公司應當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依法處理因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為所引發(fā)的糾紛。

    6.錢某與某美容工作室、龍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為未成年人文身構成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3周歲的原告錢某多次前往被告龍某所經營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與龍某熟識后,錢某稱要文身,龍某遂為錢某進行了大面積文身,并收取文身費用5000元。2021年2月,錢某的母親送錢某前往某省入學,學校檢查身體時發(fā)現了錢某身上的文身。為避免對錢某的求學及就業(yè)造成影響,錢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后雙方因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錢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文身費500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面,原告錢某年僅13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損害和影響,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認,經營者應當依法返還價款。另一方面,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準確核實錢某年齡身份的情況下,為錢某進行了大面積文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判令被告某美容工作室返還原告錢某文身費5000元,并支付原告錢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典型意義

    文身實質上是在人體皮膚上刻字或者圖案,屬于對身體的侵入式動作,具有易感染、難復原、就業(yè)受限、易被標簽化等特質。給未成年人文身,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yè)等過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因此,經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應當對顧客的年齡身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本案作出由經營者依法返還文身價款,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裁判結果,對規(guī)范商家經營,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7.胡某某、王某某訴某某餐廳死亡賠償案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基本案情

    胡小某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與蔣某某、陳某系某中學學生,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某日,胡小某、陳某某來到某某餐廳為蔣某某慶祝生日,胡小某提議要喝酒慶祝,三人喝了一些啤酒。飯后,胡小某提議去湖邊玩耍,在湖邊泡腳戲水的過程中,胡小某不慎后仰溺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將某某餐廳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胡小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部分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本案中某某餐廳的售酒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于酒精對于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飲酒后會導致實施危險行為的危險系數增加,某某餐廳的售酒行為,與胡小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某某餐廳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害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尚不成熟,煙酒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本案中的餐廳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不僅有違法律規(guī)定,還引發(fā)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嚴重后果。法院依法認定該餐廳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引導煙酒商家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提高法律意識,讓未成年人遠離煙酒傷害,為未成年人的成長營造安全健康的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

    8.黃某某訴某某賓館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賓館對未成年人未盡入住程序詢問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黃某某與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通過網上聊天認識后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2021年6月,朱某某與黃某某相約見面,隨后二人入住某某賓館并發(fā)生性關系。后黃某某監(jiān)護人得知,該賓館在接待未成年人黃某某時,未詢問其父母的聯系方式及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黃某某以某某賓館未盡安全保護義務使其遭受性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某某賓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某某賓館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fā)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某賓館在接待未成年人黃某某入住時,未詢問其父母的聯系方式及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未盡到對未成年人安全保護的法定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某某賓館同意賠償黃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警示旅館、賓館、酒店的經營者應嚴格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和主體責任,依法依規(guī)經營,規(guī)范入住程序,嚴格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如違反有關法定義務,將被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廣大家長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自尊自愛、謹慎交友,預防此類案件的發(fā)生。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旅館、賓館、酒店的日常監(jiān)管,建立健全預警處置機制,實現對未成年人入住旅館、賓館、酒店的風險防控,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9.梁某某訴某縣醫(yī)療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社會保障行政給付案

    ——在行政案件中保障幼兒合法權益,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2017年11月出生)出生后即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于2018年5月在某兒童醫(y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yī)療費7萬余元。梁某某的親屬于2017年11月向某縣醫(yī)療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為梁某某一次性繳納了2017年、2018年參保費用。因某縣醫(yī)療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在醫(yī)療系統中未有效錄入梁某某2018年的連續(xù)參保信息,導致梁某某無法報銷住院費用。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7月訴至法院,請求報銷住院期間產生的醫(yī)療費。

    裁判結果

    法院在查明梁某某繳納2017年、2018年醫(yī)保參保費情況屬實后,向某縣醫(yī)療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發(fā)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會同相關單位采取補救措施,維護當事人梁某某的合法權益。某縣醫(yī)療保險事業(yè)管理局根據《司法建議書》召開局務會,認定梁某某續(xù)保關系成立,對梁某某2018年上半年就醫(yī)費用進行補報銷。領取到報銷費用后,梁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社會保障行政給付的典型案例。梁某某系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幼兒,出生后即產生較高醫(yī)療費,且后續(xù)仍需相關醫(yī)療費用。如按常規(guī)程序歷經一審、二審、執(zhí)行,將會貽誤梁某某的治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為確保梁某某得到及時救治,改變傳統工作思路,與被告以及原告所在鄉(xiāng)政府多次溝通,進行法律釋明,協調各方就梁某某參保關系成立這一核心事實達成共識。同時向某縣醫(yī)療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發(fā)出司法建議并被采納,有力推動了問題的解決。本案的實質化解,體現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在分清是非,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堅持訴源治理,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紛需求的司法理念,彰顯了人民法院通過對行政行為進行監(jiān)督,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擔當,筑牢了對未成年人的立體司法保護網。


    【責任編輯:羅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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